正如我在之前发表的作品中所观察到的,上述人权合规标准并非“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条款中明确或以文字形式规定”,但总的来说,它们是有用的分析框架,可用于根据每个国家独有的普遍情况仔细评估每一项主张的紧急措施。关于当今的 COVID-19 紧急措施,(并注意到之前在 EJIL:Talk!上发表的关于为意大利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欧洲人权公约》限制提供依据的克减条款的分析,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意见,即即使是必要和相称的 COVID-19 紧急措施也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严重影响”),我认为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现在更迫切地需要恢复其关于 ICESCR 权利的人权合规标准[例如第 12 条享有最高可达到的身心健康水准的权利;第 6 和第 7 条工作和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第 13 条受教育的权利。
第条社会保障的权利
以及第 11 条规定的享有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食物、水和住房——所有这些都与第 2 条第 (1) 款的义务有关,即“尽其现有资源的最大限度,单独和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援助,采取步骤,以一切适当方法逐步充分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第 2 条第 (2) 款中的不歧视和不倒退义务;以及第 3 条中的平等义务,这些义务将日益受到各国不断扩大的 COVID-19 紧急措施的影响,这些措施的范围、影响和持续时间都不确定。
类比国际环境法中预防原则在科学不确定性面前的运作,我认为,当涉及到不倒退、不歧视、逐步实现和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核心义务时,各国不能依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的一般限制条款来为采 WhatsApp 号码数据 取全面的新冠疫情紧急措施辩护。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规标准再次显得必要。
《经济、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CESCR)结论性意见的记录表明,委员会不赞成以紧急状态作为全面的理由或施密特式的广泛例外来违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包括在经济危机期间采取紧缩措施的情况。 (请参见其2019 年关于厄瓜 清空资源管理器中的垃圾 多尔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8 年关于南非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8 年关于佛得角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8 年关于阿根廷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8 年关于西班牙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2017 年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7 年关于澳大利亚第五次定期社会和文化 比特币数据库美国 权利国际 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6 年关于安哥拉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等。)同样的解释实践记录促使我在 2016 年得出结论:“一个国家必须达到很高的门槛,才能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成功地证明紧缩措施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