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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没有规定任何克减条款

因此,即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援引第 4 条下的一般限制条款,这显然不属于自我判断或不可审查的例外情况。《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4 条的措辞考虑了一些因素,这些因素要求对任何国家限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的理由进行法律审查。正如我在其他著作中所讨论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独特设计刻意考虑了一条社会保护基线——具有最低核心内容的跨领域义务[参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1) 条,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3 号一般性意见所阐述]、不歧视原则[参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2) 条,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20 号一般性意见所阐述],以及不倒退原则[参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3(1) 条]。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条规定

国家有义务“尽力利用其现有资源,单独或通过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期通过一切适当方法逐渐充分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这使得上述交叉义务是否可以受到限制(更多的是实际克减)更加值得怀疑。当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已经强调,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水准的身心健康权相关的最低核心义务是“不可克减的”[一般性意见14,第47段],并再次得出同样的结论,即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的适足生活水准权相关的最低核心义务用水权也是“不可克减的”[一般性意见15,第40段]。这有力地证明了以下观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的社会保护基线——最低核心、不歧视和不倒退——是不能受到克减的。这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允许某些限制的少数条款形成了鲜明对比,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 退出数据 公约》第 8(1)(a) 条关于加入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其中载有对个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例如,“除法律所规定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之外,不得对此项权利的行使施加任何限制。”)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 8(1)(c) 条关于工会自由运作的权利,其中载有对这一群体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例如,“除法律所规定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之外,不得施加任何限制。”)。

卫生经济和安全危机重创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

COVID-19 全球大流行的范围、严重程度和强度——以及为 使用内部链接 抗击疫情而采取的相关措施——也为经济危机和安全危机创造了条件,从网络犯罪和黑客攻击的泛滥到现有人道主义危机的加深。可以预见,这些全球危机将以交叉而非 比特币数据库美国 线性的方式危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权利。在危机期间,各国可以理解地援引资源能力和资源可用性(包括获得国际援助和合作的机会)的挑战,但这些并不是例行公事的理由,本身不足以自动免除在危机时期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权利实施情况进行更彻底的分析。与《公民权利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没有克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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